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与遵义市川剧团签订十年期房屋租赁合同,一直按约向第三人遵义演艺公司缴纳租金,却被从未打过交道的区国投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并支付六十余万元租金。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当事人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租金究竟该向谁支付,三重风险同时压顶而来。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法院认定原告经委托关系取得向当事人主张租金的权利,主体适格;但因当事人未按约提前交清租金,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0年9月9日,当事人与遵义市川剧团(即第三人遵义演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川剧团办公楼四楼及楼下两间门面,租赁期限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含装修期六个月及试用营业期一个月不计租期和租金;前五年租金每年100000元,第六年起每年递增5000元,租金一年一付,应提前十天缴纳下一年租金。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按约交付租赁物,租金长期由第三人代收。2009年7月15日,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将案涉房屋资产划转给原告区国投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经第三人与当事人丈夫结算,截至2020年3月19日当事人累计应付租金660000元,已付290000元。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十天交清下一年租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本案第三人遵义演艺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故原告有权向当事人主张权利。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未按约提前交清房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当事人未按约支付租金,解除条件已成就。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当事人未按约支付,应承担继续支付租金的责任。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决解除第三人与当事人于2010年9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川剧团办公楼1-5层房屋;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5月19日的租金560000元,并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月租金10000元支付租金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当事人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租房经营最怕的不是交租金,而是交了租金却不知道交给了谁、合同还作不作数。本案里当事人并非恶意欠租,而是资产划转后收租主体变了、通知没跟上,稀里糊涂就成了违约方。
如果你也在租赁期间遇到房屋产权变动、收租方换人的情况,请务必做三件事:第一,主动书面核实当前有权收租的主体是谁,保留核实记录;第二,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租,不要因为收租方不明就拖延或拒付;第三,一旦收到任何一方的催告或律师函,立即书面回应并保留证据。合同里的每一个时间节点,都是日后保护自己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