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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借给青岛公司经营者17万,对方不到庭钱还能要回来吗?

· · 民商事
当事人许明非是台湾地区居民,2016年借给孙琳17万元现金,对方亲笔写下欠条后却迟迟不还,多次催讨无果。 本案最难的地方在于:被告孙琳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手里只有一张欠条,借款真实性、被告身份同一性、跨...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许明非是台湾地区居民,2016年借给孙琳17万元现金,对方亲笔写下欠条后却迟迟不还,多次催讨无果。

本案最难的地方在于:被告孙琳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手里只有一张欠条,借款真实性、被告身份同一性、跨境诉讼程序适用都成了必须逐一击破的关卡。

关键转机

被告拒不到庭不等于案件无法推进,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结合欠条及关联证据链,全额支持了17万元本金诉求。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6年3月14日,孙琳向许明非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孙琳于2016年3月14日借许明非现金壹拾七万元整,应还壹拾七万元整”。许明非另提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执858号民事裁定书、借款合同、微信记录、青岛三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截图,证明孙琳同户籍人孙民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琳曾为公司经营向许明非借款300万元,本案17万元亦系用于公司经营。孙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应按约返还借款;孙琳出具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其未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法院对许明非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孙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明非欠款人民币17万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孙琳负担;逾期不还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一张欠条、一个不到庭的被告,看起来像是一场没有回应的独角戏,但法律从不会因为对方沉默就让你白白吃亏。缺席判决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让守约方的权利不因对方的逃避而落空。

如果你也遇到借款人失联、拒不应诉的情况,请务必保留好欠条原件、转账或现金交付凭证、催款聊天记录,并尽可能收集借款用途的关联证据;起诉时准确提供被告户籍地址,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程序,缺席判决同样能为你锁定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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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