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在小区栅栏门前照相时被院内饲养的禁养犬咬伤左手腕,事后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万余元。
本案最大绝境在于当事人主张的误工费高达八万余元,但其提交的单位证明无法证明实际收入减少,且缺少工资发放清单和完税证明,高额误工费面临被大幅削减的风险。
关键转机
饲养人收到限期处置禁养犬通知后仍未处置、也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0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向饲养人下达《限期处置禁养犬通知书》,要求其处置在市区内非法饲养的禁养犬;2009年10月7日17时许,当事人在该院栅栏门前照相时被院内犬只咬伤左侧手腕;当日民警发现饲养人仍未将禁养犬带离禁养区,公安机关据此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受伤后先后在青岛市市立医院、北京航天总医院、空军总医院门诊治疗,提交医疗费票据七十五张,票面金额合计二千八百二十八元零四分,其中一张八元票据记载姓名为案外人;多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假条,建议休息期间累计一百六十九天;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称其月平均工资一万六千元,但未提交工资发放清单和完税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饲养人违反禁养规定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两项法条直接支撑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则划定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范围与认定规则,误工费因当事人举证不能证明实际收入减少,法院按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烈性犬攻击造成的精神伤害酌情认定。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令饲养人赔偿当事人医疗费二千八百二十元零四分、交通费一百九十五元、误工费一万七千三百一十六元二角五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二万一千三百三十一元二角九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营养费因无证据证实未获支持,其余过高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三十九元,由当事人负担一千八百五十元,饲养人负担四百八十九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被动物伤害后索赔无门确实让人委屈,但法律对每一笔损失都有清晰的认定标准,证据扎实的部分法院一定会支持,不必因为部分请求被调整而否定整个维权结果。
同类纠纷中,请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证明对方违规饲养的关键证据;就医时务必保存全部病历、诊断证明和票据,注意票据姓名必须与本人一致;主张误工费时,除单位证明外,还要准备工资发放清单、银行流水和完税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让实际收入损失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