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员工手持一份仅有直属领导签字、自己填写“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交接表复印件,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已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33,191元。
公司面临的核心绝境是:员工自填的离职表能否代表公司解除意思,若被认定违法解除,赔偿金将翻倍至十三万余元。
关键转机
员工自行填写的“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代表公司意思表示,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员工于2014年10月20日入职公司任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期限至2022年10月19日的劳动合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799元/月。员工提交的2019年4月9日员工离职交接表复印件中,“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字样系员工本人自行填写,部门主管处无签字,仅直属领导武光喜签字,财务部、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或副总意见栏均空白。公司否认持有该表原件并否认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公司人力资源部杨文兵与员工的谈话录音显示,双方曾谈及离职补偿但未达成一致。双方均未能证明员工的实际离职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员工提交的离职交接表系其单方填写且未经公司完整审批流程,不能证明公司作出解除意思表示,故不构成违法解除;因双方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视为由公司提出且协商一致解除,应适用上述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支付经济补偿而非赔偿金。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员工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公司仅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66,595.5元(14,799元/月×4.5个月),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191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双方各负担2.5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面对离职文件被员工单方填写不利内容的情况,不必慌张,法律看重的是完整审批流程与真实意思表示,单方笔迹不能等同于公司决定。
同类纠纷中,务必保留好离职交接表的原件管理流程,确保部门主管、财务、综合管理、总经理各环节签字完整;对员工单方填写的文件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沟通记录;协商解除时尽量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性质,避免日后对簿公堂时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