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所在车间设备被全部搬空,工厂只安排打扫卫生并按1780元/月发薪,当事人以“无法提供正常工作条件”为由发送被迫解除通知后申请仲裁,仲裁却驳回了全部请求。
仲裁已认定工厂“依法缴纳社保”,若法院再采信工厂“只是环保整改、员工不服从调岗”的说法,当事人将面临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被迫辞职被认定为擅自离岗的败诉风险。
关键转机
工厂搬空设备后既不承诺收入不减少、也不合理调岗、更不协商复工,仅让员工打卡一月有余并按1780元/月发薪,实质就是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有权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当事人系工厂员工,双方签订有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8月底工厂将当事人所在车间设备全部搬空,包括当事人在内的10余名工人无法正常工作,工人称被告知可到德阳上班,工厂则称仅系环保整改停工;2021年9月整月工人仍打卡上班,工厂仅安排打扫卫生等工作,工人系计件工,收入无法达到平常标准;2021年9月6日工厂开会提出调岗,明确调岗后岗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仅保证1780元/月保底、无法保证每月具体收入金额,对工人提出的收入下降质疑仅笼统答复“货源充足、多劳多得”,拒绝形成书面工资保证;此后一个多月工厂未再与工人就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进行任何沟通协商;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以工厂自2021年9月起无法提供正常工作条件、收入明显降低为由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于2021年10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0月31日工厂以1780元为基数发放当事人2021年9月工资;当事人银行流水显示工厂经营者最早于2018年4月30日向其转账发放工资;工厂除银行转账外另有现金发放款项,工厂称系加班费和奖金,但无法说明计算方式,仅称“老板自己决定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工厂搬空设备后既未承诺收入不减少,也未合理调岗,更未就复工时间及方式与当事人协商,仅按1780元/月发薪,使当事人无法获得与搬空设备前基本相同的工作条件,正落入该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当事人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解除合同,工厂即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本案据此确定当事人的补偿年限与月工资基数。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当事人经济补偿11368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工厂负担,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补偿金额计算方式:法院采信当事人2018年3月3日入职的主张,至2021年10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年限确定为4年;工厂自2021年6月30日起现金发放的部分,因工厂无法说明加班费和奖金的计算方式、工人均否认,被认定为计件工资并计入月工资基数,据此核算当事人月平均工资为2842元/月,经济补偿为2842元/月×4年=11368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被迫辞职从来不是冲动,是你已经尽力打卡、尽力配合,却眼看着收入一天天撑不起生活时的无奈选择,法律看得见这份委屈。
同类纠纷请记住三件事:第一,解除通知发出前,务必用短信、微信等可留痕方式固定“单位不安排工作、收入骤降、协商无果”的过程;第二,解除通知中写明解除理由是“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不要写成个人原因辞职;第三,工资若含现金发放部分,保留领取签字记录,单位说不清现金性质的,法院可能将其计入补偿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