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因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公司却辩称工资条上的加班费是员工私自捏造、金额畸高,拖欠工资是因为内部审批有异议而非恶意,试图以此推翻经济补偿责任。
关键转机
公司以加班费不真实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工资条由公司自己出具,公司对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员工已尽到举证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发工资;公司未及时支付2022年9月、10月工资,9月工资推迟8天且克扣部分员工工资,10月工资直到2022年12月14日才发放;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推翻工资条内容,仅以订单量少推定加班费畸高;工资条的制作及审批瑕疵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双方无争议,公司内部审批异议及对加班费的单方质疑不能构成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合法抗辩,故公司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12月14日解除,公司应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9055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工资被拖着不发,公司还反过来说你自己报的加班费有问题,这种委屈我懂。但请相信,只要工资条是公司出的,举证责任就在公司那边,法律不会让劳动者为公司的内部管理混乱买单。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务必保留好每月的工资条、银行流水和劳动合同,记录下每次工资延迟发放的具体日期;公司若以加班费不实为由拒付补偿,不要被带偏,重点抓住“工资条由公司出具”这一核心证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