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从1998年起就在公司工作,公司却一直没给他缴社保,他寄了辞职函后申请仲裁,仲裁却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
仲裁败诉后起诉到法院,最大的绝境是:公司当庭否认收到辞职函,还辩称是员工自己要求不缴社保,更棘手的是员工手里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条、没有社保记录,连工作年限和月工资都拿不出直接证据。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的核心在于:举证责任不在劳动者一方,公司掌握职工名册和工资发放记录却拒不提供,法院直接采信了对劳动者有利的事实认定。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当事人原系公司职工,公司在其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7月1日,当事人通过圆通快递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善忠寄出函件,以公司未缴社保及拖欠2015年5月工资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快递地址与公司住所地、收件人与法定代表人完全一致,网络查询显示当日下午由他人签收。公司否认收到该函件,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公司另提交一份2013年起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一份无当事人签字的工资结算表,当事人对二者真实性均不认可。公司自认其向职工发放工资均要求职工签字确认,工资发放须计入财务凭证。法院限期要求公司提供职工名册和工资原始发放记录,公司未能提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当事人据此解除合同,该条直接支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本案据此计算补偿月数;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无相关规定的时段不计入,本案据此将补偿起算点锁定在2008年1月1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拒绝提供或不能提供的可按劳动者主张认定,双方均不能举证的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定,本案公司拒不提供工资原始记录,法院据此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月工资标准。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7月1日解除,公司未缴社保属实,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当事人主张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无相关法律规定,补偿年限仅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至2015年7月1日,计8个月;因双方均未有效举证月工资数额,法院参照本地区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4832元计算,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8656元(4832元×8个月),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我知道你在这家公司干了十几年,没社保、没合同、连工资都是现金签字领,手里几乎什么都没有,仲裁还输了,那种无力感我完全理解。但请相信,法律把举证的天平向劳动者倾斜了,公司该拿的证据拿不出来,不利后果由公司承担,这不是运气,是规则本身在保护你。
同类纠纷请记住三件事:第一,解除合同的通知一定要书面寄出,收件人写法定代表人、地址写公司注册地,保留快递单和签收查询记录,这是证明你主动解除且理由送达的关键;第二,平时尽量留存工牌、考勤、工资签字单、同事联系方式,哪怕只有一样,也能帮法院锁定工作年限;第三,仲裁输了不要放弃,仲裁和诉讼的证据规则一致,公司在法庭上同样逃不掉举证责任,及时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别让期限白白溜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