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被继承人高志训名下有一套参加单位房改购置的房屋,其前妻所生的四名子女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各分得五分之一产权,而当事人高某5作为被告,主张父亲生前已亲笔书写遗嘱将全部房产权留给自己的女儿高某6。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房屋登记在高志训名下,购房款收据交款人亦显示为高志训,四原告坚称从未见过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而遗嘱是一份写在普通纸张上的自书文书,无公证、无见证人,稍有不慎即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将面临房屋被五名子女均分的败诉风险。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高志训于1996年7月25日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名下三分之二房产份额按遗嘱归高某6所有,四原告要求各继承五分之一产权的请求被全部驳回。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涉案房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棉麻路6号院1幢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57.49平方米,系高志训与第二任妻子吕爱莲于1996年参加洛阳市建筑材料公司房改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吕爱莲于2002年去世,其两个女儿丁某、李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高志训三人各继承吕爱莲名下二分之一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一。高志训于2005年8月18日去世,其于1996年7月25日亲笔书写遗嘱一份,明确载明涉案房屋房款9177元由孙女高某6全部支付,过世后房产权全部归高某6,与任何人无关,落款有高志训签名及具体日期。高某6于1996年7月25日实际交纳购房款9177元,2007年7月又交纳房款补差3811元,相关收据原件均由高某6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先析出吕爱莲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其三个法定继承人各继承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份额属高志训遗产,高志训所立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三分之二份额应按遗嘱由高某6继承,四原告主张法定继承均分无法律依据。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棉麻路6号院1幢1单元201室房屋由丁某、李某共同继承三分之一份额;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要求各继承五分之一产权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负担1230元,丁某、李某负担645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一份写在普通纸上的遗嘱,差点让一个家庭几十年的付出归零。我理解四原告得知房屋被遗嘱处分时的意外与不甘,也理解高某6垫付房款、照顾老人却险些失去安居之所的委屈。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它只认证据和真实意思。
如果你家也有房改房、再婚家庭、自书遗嘱这类情况,请务必提前做三件事:一是老人书写遗嘱时尽量同步录音录像或请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二是购房款、补差款、税费的所有收据原件单独保管,不要与房产证混放;三是再婚家庭中,先去世一方的遗产份额要及时析产确权,不要等到几十年后一并处理。早一步留痕,少十年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