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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岁婆婆起诉孙女争儿子遗产,遗嘱没签名还能算数吗?

· · 婚姻家事
被继承人因病去世后,其85岁母亲起诉独生女儿,要求分割房产、抚恤金、丧葬费和住房公积金,而女儿手中只有一份被继承人生前写下的自书遗嘱。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这份自书遗嘱既没有被继承人签名,内容中对“房子”的指向也不明确,遗嘱效力几乎无法...

接手时的困局

被继承人因病去世后,其85岁母亲起诉独生女儿,要求分割房产、抚恤金、丧葬费和住房公积金,而女儿手中只有一份被继承人生前写下的自书遗嘱。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这份自书遗嘱既没有被继承人签名,内容中对“房子”的指向也不明确,遗嘱效力几乎无法成立,一旦遗嘱被否定,全部财产将按法定继承分割,女儿面临向祖母支付巨额折价款的风险。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自书遗嘱因缺乏被继承人签名且内容指向不明被认定不成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仍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仅需向祖母支付相应折价款。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被继承人马爱良于2019年5月8日去世,其母阎某系原告,其女马某系被告。马爱良名下有一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房屋,系其2003年以98696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离婚时协议归其所有,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00万元。马爱良去世后,其单位发放丧葬费1200元、抚恤金269782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253.51元,上述款项共计471235.51元均已由被告马某领取。被告提交的自书遗嘱无被继承人签名,且“房子”具体指哪套房屋不明确,真实性无法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无签名,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故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本案房屋由被告继承所有并向原告支付折价款,符合该条适用逻辑。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房屋由被告马某继承所有,被告向原告阎某支付房屋继承折价款500000元;被告向原告给付住房公积金继承份额100126.755元;抚恤金269782元及丧葬费1200元不属于遗产,不属于继承纠纷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案件受理费20786元由原告负担11734元、被告负担9052元,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609178.755元,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失去至亲本已足够沉重,家人之间因遗产对簿公堂更让人心力交瘁。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它只是用清晰的规则帮我们把混乱的关系理出头绪,让每个人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安稳。

如果你也面临类似处境,请记住三件事:第一,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极可能被认定不成立;第二,遗嘱中涉及房产的,务必写清具体坐落位置和产权证号,避免指向不明;第三,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继承纠纷一并处理,需单独主张。提前把手续做规范,才是对家人最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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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