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张鹏出生后户口一直落在杨家围墙村,村里改制成立公司后给每位股东年年发分红,唯独他一分钱没拿到。
更棘手的是,张鹏母亲当年曾写下保证书承诺子女不参加分配,被告方据此主张张鹏不具备股东资格,且居委会称自己只是自治组织、没有付款义务,两被告互相推责,当事人面临分红款彻底落空的风险。
关键转机
生效判决已确认张鹏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标准的分配权,本案分红款给付义务应由正秦公司承担,居委会不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张鹏2000年5月3日出生,户口落在杨家围墙村第一村民小组,其母张秀梅系嫁农女但一直享有村民待遇;2012年9月10日原村经济组织成立正秦公司,原集体资产转为公司资产,原村民转为公司股东;正秦公司2013年1月24日向每位股东发放红利12000元、2014年1月22日发放红利19000元、2014年1月24日发放生活补贴13000元、2015年2月16日发放红利20000元,合计64000元,均未向张鹏支付;此前(2015)西中民少终字第00038号生效判决已确认张鹏与正秦公司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同等标准获得分配款的权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申533号裁定驳回正秦公司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本案中,张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非法侵犯;正秦公司作为承继原村集体资产的经济组织,在生效判决已确认张鹏同等分配权的前提下,按每位股东实际领取标准向张鹏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分红款64000元,于法有据;杨家围墙居委会自2012年9月10日起仅承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与服务职能,不再持有集体资产,故不承担本案付款责任。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正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鹏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分红款64000元;驳回张鹏对杨家围墙居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正秦公司承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孩子户口在村里、村里年年分红却唯独漏掉自家,这种被集体遗忘的委屈我懂,但请相信,生效判决确认过的权利不会因为对方拖延或推责而消失。
同类纠纷中,务必保存好户口本、股权证、历年分红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若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成员资格或分配权,后续分红款可直接依据该判决主张,不必重复确认资格;起诉时注意区分付款主体,集体资产已改制入公司的,应向公司主张给付,居委会不再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