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按揭贷款未获银行批准,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后由开发商退还剩余购房款126556元,但开发商要求当事人先在未收到退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之后却迟迟不付款。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当事人已亲笔出具收条并承诺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开发商极可能以此抗辩称款项已实际退还,当事人面临钱房两空、败诉风险极高的困境。
关键转机
收条虽已出具,但款项实际未付,开发商仍须承担全额退款责任。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7年10月23日,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宜昌恒大绿洲项目2幢2202房,总价款618396元,首付款188396元,当事人分三期付清首付款。后因银行未能提供贷款,当事人剩余房款支付不能。2020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当事人按总房款10%承担违约金61840元,余款126556元由开发商退还,当事人当日依约返还了认购书、合同、发票、收据等全部资料原件。同日应开发商要求,当事人在未收到退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退款126556元。此后开发商分文未退。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双方解除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第五百零九条,开发商应按约定全面履行退款义务;依照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开发商占有该126556元已无合同依据;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开发商不履行退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收条仅为收款凭证,不能替代实际付款事实,开发商未举证证明已实际支付,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当事人退还购房款126556元,并自2020年11月13日起以1265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退款完毕之日止;当事人主张的61840元首付款差额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双方解除时已达成合意,法院不予支持;利息起算点从2018年4月调整为合同解除次日即2020年11月13日;案件受理费2034元由开发商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先写收条后拿钱,是很多人在解除合同时被对方拿捏的瞬间,你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别太自责。法律看的是钱到底有没有到账,一张收条翻不了天。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第一,解除协议签订前务必确认退款到账时间,尽量约定先退款后出具收条,或写明收条仅作退款凭证、以实际到账为准;第二,若已被要求先出收条,保留催款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流水,证明款项从未到账;第三,开发商逾期不退,及时起诉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约定退款之日起算;第四,解除协议中违约金条款一旦签字确认,事后主张返还需有充分依据,签字前务必算清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