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有律可寻

物业费拖欠半年被起诉,业主不到庭会怎样?

· · 房产纠纷
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近两年,业主却连续半年不交物业费,多次催缴无果只能起诉。 业主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面临被告缺席、事实查明难度加大的困境,物业费能否全额追回存在不确定性。

接手时的困局

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近两年,业主却连续半年不交物业费,多次催缴无果只能起诉。

业主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面临被告缺席、事实查明难度加大的困境,物业费能否全额追回存在不确定性。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结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未按约支付物业费即构成违约,物业公司有权追索欠费及违约金。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市黄浦区绿洲仕格维花园小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方,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上海市绿洲仕格维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6.80元,按季度交纳,业主应于每季度首月1日前缴纳当季物业费,逾期交纳的按欠费总额每月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吴雄、施亚芸系该小区XX路XX号XX室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140.12平方米。二人未按约交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欠费金额为5,716.90元。审理中物业公司撤回要求支付车位费750元及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业主未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依据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支付对应物业费;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方式,该约定合法有效,物业公司有权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合同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业主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决被告吴雄、施亚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716.9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716.90元的月千分之一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吴雄、施亚芸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物业费纠纷看似金额不大,但每一笔欠费背后都是物业公司持续投入的人力与成本,业主拒不到庭并不能让问题消失,反而可能失去当庭抗辩、协商减免的机会。

如果你是物业方,建议在服务期内定期书面催缴并保留送达凭证,起诉时完整提交物业服务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催缴记录等证据链;如果你是业主,收到法院传票后务必到庭应诉,对物业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庭举证抗辩,缺席只会让判决结果完全按照对方主张落地。

找同类案件律师

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