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与物业公司员工签了租房合同、交了全年租金和押金,刚住一个多月就被通知限期搬离,物业公司却说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一分不退。
最难的关口在于: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只是物业公司员工,物业公司否认知情、否认收款,当事人手里没有物业公司的收据,想让物业公司连带退钱几乎无路可走。
关键转机
破局结论:合同签在谁名下,谁就是退钱的义务人;员工个人签的租赁合同,物业公司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是职务行为,退款责任只能由签字员工个人承担。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作为承租人与雷慧涛作为出租人签署《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月租金800元、押金800元,押一付十二;当事人于2021年6月5日、6月12日分两笔向雷慧涛转账5600元、4800元,合计10400元。雷慧涛原系万方新源公司员工,其与万方新源公司均称公司对此次出租不知情,雷慧涛亦无与房主的租赁合同。2021年7月19日万方新源公司发出限期撤离通知,要求住户7月22日前腾空房屋;7月30日新物业公司发函要求8月4日前搬离。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搬离,雷慧涛在录音中认可退款但称需算账,双方对搬离时间各执一词,雷慧涛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搬离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履行;雷慧涛作为出租方无法保证当事人继续租住,构成违约,合同因更换物业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其应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万方新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亦无证据证明雷慧涛签约系职务行为,故不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判令雷慧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当事人退还租金、押金共计8960元;驳回要求万方新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雷慧涛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房子住不成不是你的错,钱也不是白交的,法律认的是合同上那个签字的人,找对人,账就能算清。
遇到同类情况,签合同前先核对出租人是不是房屋产权人或有权出租方,付款务必转到合同相对方账户并保留转账记录;一旦被要求提前搬离,第一时间用微信、录音固定对方同意退款的意思表示和你的实际搬离时间,搬离时拍照留证,别让搬走的日子变成一笔糊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