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与原告共同共有案涉房屋,房屋以700万元出售后全部房款由当事人收取,原告起诉要求返还350万元及利息。
当事人主张房屋系其一人出资购买、原告对房屋无任何贡献、双方无家庭关系,但房屋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且出售时原告全程协助配合,当事人面临全额返还房款及利息的败诉风险。
关键转机
共同共有产权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当事人主张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按等分原则结合贡献大小酌情分割售房款。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04年5月,原、被告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案涉房屋,总价1,088,546元,其中760,000元以原告名义申请银行贷款支付,被告每月打款或现金存入原告还贷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2005年5月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2021年1月18日,原告协助被告共同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700万元出售案涉房屋,2021年8月3日完成过户,截至2021年10月案外人将700万元售房款全部支付给被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主张首付款由其出资30万元及租金冲抵贷款本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依据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即认定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贡献大小,本案双方无分割协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出资贡献,故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占40%份额、被告占60%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侵占他人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本案被告收取全部售房款未向原告支付其应得份额,应承担返还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房款2,800,000元(即700万元的40%),并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负担2,800元、被告负担14,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共同共有房产出售后一方独占全部房款,另一方依法有权主张分割,登记为共同共有就是最有力的权利凭证,不必因为对方一句“房子是我买的”就放弃主张。
同类纠纷中,务必保留好产权登记信息、售房合同、付款流水和催款记录;如果对方主张你对该房屋没有贡献,记得提前梳理首付出资凭证、还贷转账记录或双方关于租金冲抵贷款的约定证据,举证到位才能争取更有利的分割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