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将两千余平方米营业房出租给健身公司经营,对方拖欠多期租价后停业却拒不腾房,房东陷入收不到租金也收不回房子的双重困境。
本案最难的是承租人经传唤拒不到庭,租金欠付金额、房屋是否腾交均无对方自认,全部要靠房东一方举证锁定违约事实。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关键在于用补充协议的违约条款锁定解除权,再以照片等证据证明房屋仍被占有,让欠租、违约金、占有使用费三项请求全部落地。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9年4月9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五年、营业房面积约2282平方米用于健身中心经营,首年实际租价1090440元,第二年按50元每平方米每月计租。2020年6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承租人尚欠首年租价246760元,并约定第二年度分期付款;补充协议明确如承租人未按约付款,出租人有权按租赁合同约定租价收取第二年租价、合同即时终止并可收回房屋,首年欠款亦不再免除。协议签订后承租人仅于2020年6月8日付5万元、7月7日付7万元、9月3日付5万元,其余款项未付。2020年8月30日出租人送达通知终止合同并自9月1日起停水限电,10月28日又向承租人预留邮箱邮寄解除通知。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健身中心停业但屋内仍摆放物品,房屋未腾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本案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未履行即触发该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本案通知已送达,故租赁关系于2020年9月1日解除;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本案据此支持腾房与欠租;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按约支付租金,欠付租金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本案欠租事实直接适用;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本案合同解除后返还义务同样成立。违约金部分,合同约定每日百分之一滞纳金明显过高,出租人主动按欠付租价30%主张,低于约定标准,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结论:法院判令承租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交案涉营业房;于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付租价613030元;于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83909元;于十日内按每月91280元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交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案件受理费13698元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主张的逾期腾房违约金因合同无约定未获支持。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房子被占着、租金收不到,这种两头落空的焦灼我完全理解,但合同里的违约条款和一份份付款记录,最终都成了帮你把损失一笔笔算清楚的依据。
遇到同类情况,务必保留好租赁合同与补充协议原件,逐笔记录对方每次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对方停业后及时拍照固定屋内物品仍在的证据,解除通知要通过合同预留地址或邮箱送达并留存凭证,欠租金额和占有使用费标准提前按合同条款算清,这样即使对方不到庭,你的主张也能被逐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