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将自有商铺交给物业公司托管经营,对方却未按补充协议约定支付返利租金,拖欠七千余元迟迟不付。
本案难点在于被告以“整体转租涉及多数业主利益”为由拒绝解约,并主张租金计算基数应按存量房买卖合同价款而非补充协议约定金额,试图压低甚至否定欠付事实。
关键转机
补充协议白纸黑字写明的返利金额和支付方式,直接锁定了欠租事实,被告的口头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撑被法院否定。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4年12月13日,当事人与被告沈阳鼎盛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托管合同》,将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75号、建筑面积5.37平方米的商铺交由该公司托管经营,租期自201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2018年,该公司为当事人出具《西塔大奥莱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业主选择8%返利方式,总返利金额12421元,其中2018年4月15日至10月14日按月支付每月1035元,2018年10月15日一次性支付剩余6210.5元。当事人已依约交付商铺,该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尚欠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租金7245.5元。涉案商铺实际由被告沈阳金水牡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托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鼎盛如意物业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返利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即支付欠付租金的违约责任。被告主张按存量房买卖合同价款作为8%计算基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该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未采纳其抗辩。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被告沈阳鼎盛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当事人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租金7245.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该公司负担,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租金被拖欠时,很多业主会陷入焦虑,担心对方以“整体经营”“多数人利益”为由无限期拖延。本案说明,只要合同和补充协议写得清楚,白纸黑字的约定就是最有力的依据,法律会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同类纠纷中,建议业主务必保留好托管合同、补充协议、交付凭证和催款记录,对方口头承诺的租金标准若与书面协议不一致,以书面协议为准;对方若主张按其他基数计算,需要其自行举证,业主无需替对方承担举证责任。遇到拖欠不要拖,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才能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