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业主拖欠16个月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只能起诉,但合同里根本没约定违约金标准。
更棘手的是,物业费从0.5元涨到0.6元只有业委会复函同意,业主全程未参与、未签字,一旦法院不认涨价效力,物业费本金直接缩水,逾期损失更可能一分都拿不到。
关键转机
业委会复函同意调价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能以自己没签字为由拒交涨价后的物业费。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08年6月16日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费0.5元/月/㎡;2013年1月10日、2016年1月30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先后签订两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覆盖至2019年1月29日;2015年12月7日物业公司向业委会提交调价报告,2016年1月10日业委会复函同意自2016年5月起将多层住宅物业费调整为0.6元/月/㎡;涉案房屋为多层住宅,面积134.39㎡,业主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未交费,实际欠费16个月差2天;物业公司通过公告栏张贴、业主大门张贴催缴单及手机联系等方式催收,业主仍未交纳;合同到期后业委会未续签,物业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退出小区并停止服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委会依法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不予支持,本案两份合同及业委会调价复函均对业主产生约束力;该解释第六条明确,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请求支付应予支持,本案催缴事实已完成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业主逾期交费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1284.7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物业公司核心诉求全部落地。
具体结果为:业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物业费1284.77元(按134.39㎡×0.6元/月/㎡×16月扣除2天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分段计算,以1284.7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业主负担;物业公司主张的超出1284.77元部分的物业费诉请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很多物业公司遇到业主欠费就慌,觉得合同没写违约金就只能认亏,其实法律给了你主张逾期损失的空间,关键是把催缴证据和调价程序做扎实。
同类纠纷实操指引:第一,调价必须走业委会复函或业主大会决议程序,书面文件留档,这是涨价效力的根基;第二,催缴务必保留公告栏照片、上门张贴记录、短信或通话记录,书面催交是起诉的前置门槛;第三,欠费金额按实际天数精确计算,多算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反而增加诉累;第四,合同到期退出小区前,把服务期间的欠费台账和催收证据固定好,退出不等于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