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开发商以五方验收合格为由通知收房,但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迟迟未取得,房屋实际不具备约定交付条件。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开发商坚称五方验收即达到交房条件、业主拒收系自身原因,若法院采纳该抗辩,当事人不仅拿不到违约金,还可能被认定无故拒收而丧失索赔基础。
关键转机
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即构成逾期交房违约,业主有权拒收且违约金应计算至备案取得之日。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3月5日,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案涉房屋,总价款326742元,约定2018年8月18日前交房,交付条件明确包含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当事人于2019年12月4日付清全部购房款326742元。案涉楼栋虽于2019年1月11日经五方联合验收合格,但房屋测绘报告于2020年7月6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21年4月13日才取得。开发商于2019年2月1日发出交房通知书,当事人以不具备约定交付条件为由拒绝接收,房屋至今未实际交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约定为交付条件,该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低于法定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未在约定时间取得备案证明,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依约按日以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起点为当事人付清房款之次日即2019年12月5日,终点为备案取得之日即2021年4月13日,实际逾期496天。
守护的价值
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当事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206.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开发商负担135元、当事人负担72元。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买房是普通人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支出,面对开发商“五方验收就能交房”的说法,你心里的不踏实是对的——合同白纸黑字写明的交付条件,就是你拒绝收房的底气。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请务必保留好合同原件和付款凭证,收房前逐项核对开发商是否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条件不齐时书面说明拒收理由并留存送达证据,违约金主张从付清房款次日起算至实际具备交付条件之日,切勿因开发商口头通知就草率收房而丧失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