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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超3个月,已付的咨询服务费还能要回来吗?

· · 房产纠纷
当事人与被告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出让金、按金及一笔咨询服务费,但被告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交付涉案公寓。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当事人支付的8万元咨询服务费并非被告直接收取,收款主体是另一家咨询公司,这笔钱能否算在被告头上要求返还,...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与被告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出让金、按金及一笔咨询服务费,但被告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交付涉案公寓。

本案最难突破的绝境在于:当事人支付的8万元咨询服务费并非被告直接收取,收款主体是另一家咨询公司,这笔钱能否算在被告头上要求返还,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

关键转机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其实际收取的出让金及按金,但当事人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因无法证明由被告收取,法院不予支持返还。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6月27日,当事人与被告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四套公寓使用权出让给当事人,总出让金额583243元,当事人另支付水电管理按金12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月1日交付公寓,延期交付每月赔付违约金2000元,延期达到3个月即2019年3月1日仍无法交付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诺一次性赔付毁约金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依约支付了出让金583243元及按金12000元,还向佛山市浩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80000元。截至2019年3月1日,被告仍未交付涉案公寓,当事人的起诉状于2019年2月15日送达被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被告应返还其实际收取的出让金及按金共计5952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咨询服务费系被告收取,故该项返还请求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法院据此将违约金调整为178000元。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确认双方签订的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被告应向当事人支付出让金595243元及违约金178000元;驳回当事人要求返还咨询服务费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9.08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拿到判决的那一刻,我知道你心里可能还有些不甘——那笔8万元的咨询服务费终究没能要回来。但请相信,法院已经帮你守住了最核心的底线:近60万元的出让金和按金全额返还,外加17.8万元的违约金,这份判决给了你重新开始的底气。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请务必记住两点:第一,付款前看清每一笔钱到底进了谁的账户,咨询服务费、团购费、电商费这些名目繁多的费用,尽量要求收款方与合同相对方一致,或者至少让对方出具书面说明;第二,合同里关于逾期交房解除权和违约金的条款,是你维权时最有力的武器,签字前逐字确认,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发函主张权利,别让时间白白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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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