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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超3个月,已付的装补费还能要回来吗?

· · 房产纠纷
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付清全款,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仍无法交付,当事人主张解约退款并索赔违约金。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当事人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2万元装补费能否一并要求开发商返还,以及合同约定的25万元毁约金能否获得全额支持...

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付清全款,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仍无法交付,当事人主张解约退款并索赔违约金。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当事人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2万元装补费能否一并要求开发商返还,以及合同约定的25万元毁约金能否获得全额支持。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关键在于: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达3个月后当事人有权解约,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解约退款主张成立;但装补费因收款主体为第三方公司、无证据证明开发商收取,法院未予支持;违约金则因约定标准过高被依法调减。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8年2月7日,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将涉案公寓使用权出让给当事人,出让总金额143944元,当事人另支付按金3000元,并向佛山市浩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装补费20000元;合同约定2018年10月1日交付公寓,逾期交付每自然月赔付违约金2000元,逾期达3个月即2019年1月1日仍无法交付的,当事人有权解约,开发商承诺一次性赔付毁约金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依约付清出让金及按金,开发商仅支付2018年10月、11月违约金合计4000元,2018年12月1日起停止支付,截至2019年1月1日仍未交付涉案公寓。当事人起诉后,民事起诉状于2019年2月15日送达开发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已付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毁约金250000元明显过高,法院依法调减为4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装补费收款方为第三方公司,当事人无证据证明该费用系开发商收取,故该项主张未获支持。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确认合同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开发商向当事人返还出让金146944元;开发商向当事人支付违约金44000元;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2.7元由开发商负担。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买房或租物业时,每一笔钱付给谁、有没有凭证,往往决定了日后能不能要回来。本案中当事人付给第三方公司的装补费,因为无法证明与开发商有关,最终没能追回,这不是法律的冷漠,而是证据规则的必然。

如果你也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请务必保留好合同原件、每一笔付款凭证和收款方信息,解约前先书面催告并留存送达证据;主张违约金时,可参考合同约定标准与实际损失的匹配度,避免因约定过高被调减而心理落差过大。法律保护的是有准备的人,把证据留好,就是给自己留好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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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律师办案经验分享与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