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租下生鲜市场门面经营冷鲜肉,一次性交了一年租金和两万保证金,结果市场因二房东欠大房东租金被断水断电,所有商户被迫停业,钱却迟迟要不回来。
最难的关口在于:合同是和项目公司签的,钱却转给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而公司股东出资期限远未到期,想穿透公司追股东责任几乎走不通。
关键转机
本案破局的核心结论是:合同相对方是项目公司,退钱责任由公司承担;股东个人不担责,但公司必须全额退还剩余租金和保证金。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9年2月28日,吴丽平、周志锋与武汉佳盟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取得涉案商铺承租权;随后二人以武汉馨鲜购生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于2019年5月11日与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将馨鲜购市场10号门面出租给当事人经营双汇冷鲜肉,租期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2日,月租金2200元,年付一次,保证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支付了一年租金264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款项转入吴丽平账户;2019年6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金从市场正式营业之日起算并免租三个月;2019年9月3日市场正式营业,经营至同年11月时,因吴丽平、周志锋自当年10月起未向佳盟鑫公司交纳租金,佳盟鑫公司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导致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经营者无法正常经营,当事人自11月起停止经营;吴丽平与佳盟鑫公司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主合同终止导致转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馨鲜购公司系吴丽平2019年4月26日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24日吴丽平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周志锋和周保生,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章程载明出资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本案中主租赁合同因被告未履行对佳盟鑫公司的付款义务而终止,转租合同随之无法继续履行,被告馨鲜购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租金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本案中当事人将款项转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虽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但仅凭代收行为不足以刺破公司面纱,且股东出资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尚未届满,不符合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故三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被告武汉馨鲜购生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退还租金及保证金共计42000元及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7元、公告费260元由该公司负担;当事人要求吴丽平、周保生、周志锋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钱交出去容易,要回来难,尤其是市场突然关停、对方避而不见的时候,那种无力感我懂。但请相信,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的权利,法律会替你撑住。
同类纠纷中,务必保留好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每一笔转账记录和收据原件;一旦发现市场方出现欠租、断水断电苗头,第一时间书面固定停业时间和原因;起诉时把签约公司列为被告,股东个人追责需有出资未实缴且到期等法定情形,不要盲目扩大被告范围以免徒增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