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时的困局
当事人一次性付清32万余元购房款,开发商却迟延523天交房、且迟迟不交付办证资料,导致房产证遥遥无期。
更棘手的是,开发商拿出合同里“违约金不超过已缴购房款2%”的格式条款抗辩,若该条款被采信,当事人只能拿到六千余元赔偿,损失远无法弥补。
关键转机
本案核心破局点在于:开发商未对限责格式条款尽特别说明义务,该条款对买受人不公且不足以弥补损失,法院不予采信,违约金仍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本案可验证关键事实:2014年1月3日,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总价320689元的房屋,当日一次性付清全款并缴纳维修基金8366元;合同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开发商实际于2016年6月7日才交付,逾期523天;合同另约定开发商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取得初始登记并交付办证资料,开发商未履行,自2015年10月1日起视为违约,至起诉之日违约281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及逾期提交办证资料均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标准计付违约金。
守护的价值
本案确定性最终结论: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544.07元(320689元×万分之二×523天);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提交办证资料违约金18022.72元(320689元×万分之二×281天);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开发商负担;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内容来自本案生效判决书,事实和裁判结果均可核验。
写在案卷之外
买房是普通人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支出,遇到开发商拖延交房、拖延办证,焦虑和无助都是正常的。但请相信,合同里的权利不是摆设,法律会为守约的一方撑腰。
同类纠纷中,建议您:第一,妥善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通知等全部书面材料;第二,关注合同中违约金计算条款,若开发商用格式条款限责却未特别说明,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三,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可分别主张,注意诉讼时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固定权利。